汕头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01-2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文化权益,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市总工会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工会开展“职工书屋”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职工书屋”建设,是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迫切要求,也是工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市文化发展和繁荣的基础工程。实施“职工书屋”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改善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学习条件为目的,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引导职工养成“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开启职工智慧,激发职工的创造力,努力营造广大职工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职工书屋”建设应坚持公益性质原则、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原则、以基层为重点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原则。
  二、工作目标
 我市“职工书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2008年开始,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基层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工业园区、乡(镇)村和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基本覆盖“职工书屋”,逐步形成阅读条件比较完备、广泛覆盖职工群众的工会读书设施网络。具体安排是,从2008年至2010年的三年间,各区县、各产业自建的“职工书屋” (含已建、改建及新建)要覆盖已建工会数的70%,其中新建“职工书屋”不少于600个。市总工会三年内将在全市建设33个“职工书屋”示范点,通过以点带面,推动“职工书屋”建设的全面展开。
    三、建设方式
   (一)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市总工会负责做好全市职工书屋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市“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计划,做好市“职工书屋”示范点图书配送等工作,指导和督导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工会开展“职工书屋”建设。各区县总工会负责对本辖区“职工书屋”建设的整体设计和组织实施,并应分别选点进行本级“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带动面上“职工书屋”建设。通过上下联动,确保全市“职工书屋”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二)规范标准,落实经费。市“职工书屋”示范点的建设标准为:场地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藏书量1500册、报刊10种以上,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40种(张),有可上网电脑,有专(兼)职管理员, 有完整的规章制度,按照全总规定的格式制作统一标识牌匾悬挂。市“职工书屋”示范点由市总按每个10000元标准,以配送图书、报刊等实物方式援建,其余经费由所在单位配套解决,区县总工会应量力适当配套。各区县“职工书屋”示范点的建设可参照市的做法进行。各基层工会自建“职工书屋”所需经费,由同级工会自筹解决,按规定格式制作标识牌,在场地面积、基础设施条件和藏书量方面可灵活掌握。
   (三)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为使有限资金为基层职工多买书、买好书,应建立有序、公开透明的图书征集配送机制。市总将通过集中征集采购图书,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购书成本,为市“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提供配送服务。各区县在建设“职工书屋”时,也应以公开透明方式采购图书、音像制品和必配设备。
    四、工作要求
    实施“职工书屋”建设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职工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职工书屋”建设工作,把“职工书屋”打造成内聚人气、外树形象的企业文化品牌。要把“职工书屋”建设工作同开展“创争”活动、职工之家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并作为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共同组织实施。
各区县、各产业工会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汕头市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目标及配书款分配方案》(附后)的要求,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职工书屋”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本地区、本产业首批“职工书屋”建设候选单位名单,将任务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步骤和责任人。
    各级工会要把“职工书屋”建设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职工书屋”建设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在建设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要协调本地区、本单位把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等资金投入到“职工书屋”建设中来,鼓励企业捐助“职工书屋”建设,参与“职工书屋”结对援建工作。要组织捐书助读活动,充实“职工书屋”建设。要积极推动现有职工图书馆(室)的产权主体单位增加投入,改善设施装备,更新图书,在现有的工会图书馆(室)与“职工书屋”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和网络联通。要通过开展读书知识竞赛、读书会、读书演讲、读书节、读书论坛等丰富多样的活动,努力为职工群众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产品,引导职工“爱读书,读好书”。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