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11-01-27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