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不发高温补贴最高罚一万

2012-01-12

    新快报讯 记者 黎秋玲 报道 高温未发补贴、未提供清凉饮料,用人单位最高可罚一万元;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