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评选推荐2012年广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2012-02-13

各区县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局(集团公司),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各有关单位及产业工会:
    2009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人民积极投身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伟大实践,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不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为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奋斗,扎实工作,为我省切实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省委、省政府决定,2012年“五一”前评选表彰一批广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为做好我市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2009年以来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及先进集体。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离退休人员,除有新的特殊贡献外,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县(市、区)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要从严掌握。
    三、评选推荐名额
    今年省分配我市广东省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12名。其中: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6名;企业负责人(含民营企业家)1名;农民1名;科教人员2名;公务员1名;其他人员1名。所推荐的人选必须有青年、妇女的代表。先进集体4个(其中车间、科室、班组1个)。
    四、推荐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和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双转移”战略和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推进经济国际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发展绿色经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和深圳大运会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的先进集体,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居本地区或全省同行业的领先水平,领导班子要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受到职工拥护。
    推荐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原则上应在近年获得市或省系统的劳模、先进中推荐。
    五、评选推荐办法
    1、因省劳模和先进集体名额比较少,拟采取由各区域、各单位预推候选人的方法进行;
    2、坚持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和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推荐的候选人和集体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公示等,做到群众公认。
    3、各区、县和市直局以上主管部门党委、政府(行政)应认真审核侯选对象的先进事迹及相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劳模评委会办公室;
    4、市劳模评选办公室对上报的候选人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上级有关评选要求的人员结构比例分类进行初选,并将初选对象的材料分送市劳模评委会各位委员;
    5、召开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和无记名投票评选;
    6、召开市劳模评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评委会评选情况、人员结构比例要求及各行业各区域代表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平衡,确定候选对象;
    7、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按照上级评选文件的有关要求,将候选对象分别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
    按照省的要求,推荐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含民营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进城务工人员推荐人选,属于跨地区工作的,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意见。
    8、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按照上级评选文件的相关要求,将候选对象在《汕头日报》公示。
    9、关于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身份类别,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均视为企业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和事业单位中处(科、室)领导(含)以下的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或在当地城镇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科技人员是指在科研工作(生产)岗位,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助理以上职称的人员。
    六、表彰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由省委、省政府分别授予“广东省劳动模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先进个人授予“广东省先进工作者”)和“广东省先进集体”称号,并给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给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获得“广东省劳动模范”和“广东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省一次性每人奖励1.5万元。先进集体可一次性发给在册职工人均500元奖金。企业发放的奖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工资渠道发放。
    七、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汕头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推荐评选工作,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选推荐人选报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
    区、县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由同级劳动竞赛机构负责劳模的评选推荐工作。没有劳动竞赛机构的,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同级工会负责。
    由于这次评选推荐广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涉及面广、名额少、时间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负责,紧密配合,按时保质完成评选推荐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于2月22日前将预推表一式120份报送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报送者视为放弃。预推人选待省初审合格后再填写正式审批表,并在《汕头日报》进行公示。
    八、几点具体事项及要求
    1、上报的候选人和单位的先进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精炼。按表格要求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如出现编造虚假将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2、预推省劳模和先进集体对象上报时间及要求。预推省劳模和先进集体预推表请于2月22日(星期三)前报送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报者视为自行放弃。预推表可以复印,先进个人表暂不贴个人相片。请各单位在预推表左上角加盖推荐单位工会印章。
    3、关于对被推荐人选和单位的投诉和争议问题。对被推荐的人选和单位如有争议投诉,推荐单位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附相关证明报告并明确推荐意见。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放弃,取消推荐人选的资格。
    4、各级宣传部门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的事迹,营造全社会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的良好氛围。


                                                        汕头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
                                                            评 选 表 彰 委 员 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