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于10月正式实施

2015-09-29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9月22日,市人大召开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出席座谈会并作讲话。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吴小云介绍《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的制定情况、主要内容及特点。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法制局、经信局等单位就贯彻执行《条例》作了发言,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绿岸主持会议。
    《条例》由市总工会牵头起草,从立项、起草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历时近两年。在细化了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同时,借鉴、吸收了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做法,整合完善了近年来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操作性。该《条例》是省内第一部综合性的职工权益保障法规,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具体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结合汕头实际,本着不与上位法重复的原则,就我市职工权益保障亟需规范的问题进行立法。首先是强化了职工劳动合同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劳资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明确职工特殊保护期满合同的顺延问题,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义务。其次是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的权利。《条例》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规范职工工资延时支付的问题。三是规范职工的其他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条例》规定职工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同时规定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工伤保险、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四是补充完善职工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保障。五是《条例》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用工信用制度、职工法律援助制度,以及规定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六是明确了用人单位、职工、行政机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