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职工之友的通知

2016-07-12

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广大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及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省总决定表扬一批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职工之友。现将我市推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名额
    推荐工作按照《广东省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固本强基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粤工总〔2003〕170号)中明确的具体条件、验收标准和办法进行。
    1、省模范职工之家(16个):推荐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镇(街道)、村(社区)区域性工会和各级行业性工联会。我市推荐的省模范职工之家中非公企业工会占50%以上。
    职代会制度不健全、职工民主权利不落实的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不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不能推荐为省模范职工之家。
    曾经评为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的,不参加此次推荐。
    2、省模范职工小家(8个):推荐对象为全市各基层工会分会、工会小组。
    3、省优秀工会工作者(8名):推荐对象为全市各级工会专兼职干部(含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名额分配以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及工会专干为主,区(县)级以上总工会干部推荐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比例不得高于20%。区(县)级以上总工会主席及副主席推荐为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必须从事工会领导工作3年以上、所领导的工会组织或所分管工作在2年内获得过省总考核特等奖或全市前列。
    4、省优秀职工之友(2名):推荐对象为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全市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的不能推荐。
    省总工会要求各地从历届(含本届)的省模范职工之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全省地方工会干部不超过3名,地方工会干部要从事工会工作5年以上,基层工会干部要从事工会工作3年以上)中分别推荐1个候选单位和1名候选人上报,省总工会将从其中评选出10个“广东省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和10名“广东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并分别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和“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二、推荐具体要求
    1、推荐工作由各区(县)总工会和产业工委组织实施(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推荐单位严格对照通知要求,向市总工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在市级先进职工之家或其他相应荣誉基础上推荐。省总工会将对报送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抽查及考察,并在省总工会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2、推荐对象向基层倾斜,以企业工会为主,以基层工会干部为主,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分配的名额中,基层工会干部占80%以上;向非公企业工会倾斜,省模范职工之家分配的名额中,非公企业工会占50%以上。
    3、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省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评家满意率低于80%的不能推荐为省模范职工之家。
    4、实行预报名制度。请各推荐单位于7月22日前将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职工之友等候选单位及候选人信息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2、3、4、5)报市总工会组织部邮箱(8279704@163.com),有关表格从在汕头工会网(http://www.stgh.org.cn)的“最新公告”中下载。省总工会审核通过后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填申报登记表。 
    附件:附件1:2016年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职工之友名额分配表.doc
             附件2-5:2016省模范职工之家等信息汇总表.doc



                                                    汕头市总工会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