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工作办法

2017-03-01

第一章   宗旨和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汕头市总工会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调处重大劳动纠纷,指导和帮助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助工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为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工会”的原则,为工会组织及相关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律师团由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组建。
   第五条  律律师团成员由律师本人自荐,经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讨论同意,报市总工会审核后,由市总工会在市总工会、市律师协会网站予以公告聘任。
律师团聘期3年,聘期满后经律师本人申请,并由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三方讨论同意,可连续聘用。
   聘期内,律师本人向市总工会自荐的,经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讨论同意的,可予增加聘请为律师团成员。增聘为律师团成员的聘期自市总工会公告聘任之日起至聘期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及协调议事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热情为职工和工会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七条  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设立汕头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2名,由市总工会副主席和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分别担任。成员包括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市法律援助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主要负责律师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向汕头市总工会汇报律师团的工作情况,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受理、审查职工向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并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律师团成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律师团成员参与调处重大劳动纠纷等业务;
   (五)组织律师团成员进行业务交流和普法宣传活动;
   (六)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归档和补贴发放工作;
   (七)组织实施律师团的奖惩工作;
   (八)在律师团成员中推荐律师担任企业工会法律顾问;
   (九)对律师团成员担任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十)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以及做好律师团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总工会负责律师团的组织、业务指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律师团的需要聘请从事法学教育或者研究的专家、学者参与律师团的工作,具体的聘请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
   第十一条  受聘为市律师团成员的律师,接受市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已受聘为省律师团成员的律师,同时受聘为市律师团成员,接受省、市两级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有关会议,了解全市职工维权工作情况;
   (二)了解和掌握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及修改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信息资料;
   (四) 获取办理案件后按有关规定得到的相应的补助或服务费用;
   (五)拒绝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参加“广东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律师”评选表彰活动;
   (七)受聘为企业工会法律顾问的,按有关规定领取相应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市总工会参与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指派参与调处重大劳动纠纷,化解矛盾;
   (三)指导和帮助职工、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配合工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
   (五)帮助和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接受指派,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七)根据轮班安排为职工解答法律咨询;
   (八)为基层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根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自收到职工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总工会分管法律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指派律师团成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申请人。
律师团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市总工会进行审查,市总工会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以及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案件,律师团成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由市总工会审查同意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市总工会可邀请有关专 家参与。对于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律师团成员可以向市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愿申请退出律师团。
   第十七条  律师团主要负责办理公益法律事务,市总工会根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律师团成员支付办案补贴或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案件办结后,办案律师应于三十日内向市总工会提交结案报告及卷宗。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市总工会在当年度12月底前按规定标准向经办的律师团成员支付相关费用。
   当年度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工作结束后,经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考核评估合格的,市总工会应当在当年度12月底前按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标准向企业工会法律顾问支付专项工作经费。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省总工会、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定期开展评优表彰活动,评选出的优秀律师授予“广东省维护职工权益律师”荣誉称号,同时由省总工会颁发“省五一劳动奖章。”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联合向省总工会推荐优秀律师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律师团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总工会和市司法局有权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二)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四)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两次以上不参加律师活动的;
   (五)违背职责,在社会和职工群体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市总工会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律师团成员办理案件的补贴标准按照省总工会发布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