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7-07-17

各区(县)总工会,市直局、集团(公司)工会,市总各产业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转发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7]787号)精神,并按照省总女工部的年度工作部署。2017年,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加大“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力度,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有力促进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的落实和“两孩政策”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今年,省总继续拨出专款支持“爱心妈妈小屋”建设。经研究,全市拟建设6个省级“爱心妈妈小屋”示范点,以带动全市各区域各系统“爱心妈妈小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1、各区(县)总工会,市直局、集团(公司)工会要继续在本区域、本系统育龄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积极帮助女职工有尊严、体面地度过特殊生理期。
    2、要加大公共场所“爱心妈妈小屋”创建力度,重点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等辖区的医院、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建立“爱心妈妈小屋”,南澳县、市直有关单位要在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积极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
    3、今年,市总女职委将从各区域各系统所建设的“爱心妈妈小屋”中,择优选树6个省级示范点。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区(县)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对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完善“两孩政策”配套服务设施的重大现实意义,要主动加强与卫生计生、交通、旅游、妇联、民航、铁路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调,合力推进本区域本系统“爱心妈妈小屋”建设。
    2、规范建设。要按照省总女工部关于“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标准、粤卫函[2017]787号文关于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条件完成公共场所“爱心妈妈小屋”的建设。
    3、专款专用。省总女工部下拨每个“爱心妈妈小屋”示范点的10000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所拨资金当年用完结清。各区(县)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要统筹好配套建设经费的投入,保证“爱心妈妈小屋”的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
    4、统计建档。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系统“爱心妈妈小屋”档案登记及建设反馈工作。对新建立、需要物料的“爱心妈妈小屋”,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分别上报企事业机关单位和公共场所物料申请表(附件2、附件3),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由贝亲公司邮寄发放或到市总领取。同时提交本季小屋建设情况反馈表(附件4),贝亲公司根据反馈情况,对每个“爱心妈妈小屋”补充一次消耗用品包。
    5、工作督导。市总女职委将对各区域各系统“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并进行通报。
    请各单位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把“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情况报市总女职委。
 
    联 系 人:李霞 詹惠斌
    联系电话:88421699,传真:88442480
    市总女职委电子邮箱:stnzw@126.com
 
    附件:1、汕头市“爱心妈妈小屋”建设资金投入表.doc
             2、汕头市爱心妈妈小屋物料申请表(企事业机关单位).doc
             3、汕头市爱心妈妈小屋物料申请表(公共场所).doc
             4、汕头市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情况反馈表.doc
    扫描原件:关于大力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的通知.rar
 
 
  汕头市总工会
                                 2017年7月17日